深圳婚外情取证调查:民法婚外情规定研究婚外情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高度发达、外来文化对传统道德观念的不断冲击,婚外情进入了高发期。 婚外情的高发不仅会激化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家庭的幸福稳定; 还容易滋生腐败和以色求权的不良风气; 更严重的是,甚至可能引发刑事案件,引发对社会稳定与安宁的质疑。 严峻的挑战。 根据不同的研究角度,将现有的相关文献整理综述如下: 一、古今对婚外情问题的看法婚外情问题自古以来就存在,但由于社会环境不同,人们有不同的看法。对此类问题的看法以及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一)传统社会对婚外情的态度和规定。 古人追求“贞”。 传统的贞操延伸到男女之间的所有互动,而不仅仅是要求身体纯洁。 传统社会为此制定了严格的礼法。 秉承男女之间“有受无亲”的原则,传统社会道德规范所允许的男女之间性关系的缔结是基于严格的程序的。 一切“不礼让”的性关系都是世人所不能容忍的,对这种不文明的关系都会施以严厉的惩罚。 在传统社会,男人的性对象仅限于合法的妻子和合法的妾。 另外,如果男性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就会被社会视为不道德,法律上也有相应的处罚。 (二)现代社会对婚外情情的态度和规定。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培育了人格独立,自由、平等、民主、个性、人权等理念深入人心。 性别关系上体现的是,人们在处理性别问题时更加注重自身感受,倡导更多的性权利。

正因为如此,人们才敢因为性生活不和谐而提出离婚。 然而,我国《婚姻》对婚外情规定还不够充分:首先,婚外情的定义比较模糊。 第46条规定,离婚时,可以向过错方(即“重婚”、“与他人同居的配偶”)提出申诉。 一方)提出损害赔偿申请法与婚外情,这将婚外情的法律情形限制为这两种。 然而,现实生活中深圳抓小三公司 民法婚外情规定研究.doc 6页 VIP,婚外情还包括第三者、婚外性行为等情况; 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婚外情案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比如:无过错方以什么理由提起诉讼? 侵权? 违反合约? 是否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赔偿; 二、学者取证当今婚外情看法 (一)婚姻立法力度不够,导致婚外情 “婚外情”高发的法律原因有三:1、法治时代婚姻关系中法律的作用模糊。 人们对法律陷入了一些误区:认为要么一切都诉诸法律,完全放弃其他调节手段; 或者他们主张完全废除法律。 但实际上,法律对“婚外情”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由于该问题的情感性和私密性,法律需要为此留有空白。 2.中立立法忽视了男女之间的实质性差异。 即使在男女平等潮流已被绝大多数人接受的现代,男女不平等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一方面是因为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思想; 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男性和女性之间存在着实质性差异。

婚外情法律怎么处理_婚外情法律怎么判定_法与婚外情

因此,在此基础上的中立立法只会加剧不公正。 3、婚姻实体法内容存在问题。 离婚的自由使得婚姻失范者敢于甚至积极地寻求婚姻之外的另一种选择,而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则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行为人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抛弃家人。” 这使得其他行为无法补救,而证据规则的僵化也让此类诉讼变得更加困难。 由此,一些其他行为(如普通婚外恋造成的离婚后果)无法得到缓解,而僵化的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也让此类诉讼变得更加困难。 (二)婚姻的修改方向。 此类研究争论的焦点是:我们是否应该严厉惩罚目前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道德失范? 或者我们不应该让法律来处理道德应该处理的事情吗? 1、严惩 主张“严惩”的派认为,目前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失范非常严重深圳婚外情取证 ,必须通过国家强制和法律手段来挽回局面。 他们的理由有两点:直接原因是当前道德约束力不断弱化; 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以德治国是我国的传统。 2、温和派态度更加理性、现实。 他们意识到婚姻和家庭道德中的许多问题,但他们并不急于对问题的性质和严重性下结论。 他们反对简单地从重处罚问题,更反对频繁提起诉讼。 所有法律。 3、解决“婚外情”问题的可行方案。 这类研究的成果是学者们在法律范围内,参考历次《婚姻》的修改,结合中西成文法的相关规定,对现行《婚姻》提出的建议。 理论上的改进。

深圳婚外情取证调查,总共可以分为3个方面。 (一)“第三方”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现行婚姻仅追究有过错一方的责任(并且在离婚时分割财产时仅对无过错一方提供一定的保护)。 这种事后救济方法是不够的。 要达到遏制“婚外情”的预期效果,“第三者”也应作为“侵权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二)夫妻之间的“配偶权”。 研究此类问题的学者认为,《婚姻》仅在第四条中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不包含夫妻之间的任何身份权、性权、生育权等。 。 明确的权利规定不足以规范婚姻关系。 如今,英美法系对配偶权利有一系列的阐述,而大陆法系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这也与两大法律体系的本质区别有关。 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成文法。 因此,我认为在我国现阶段明确“配偶权”不太现实,但我们可以在核心权利的立法上“填补空白”。 (三)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学者朱妙平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问题的难点研究》、学者杨其荣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问题的难点研究》中的性质及构成要件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详细论述,论证了该制度的重要性。 这也凸显了及时调整举证责任对司法实践达不到预期效果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1]梅晓燕. 传统贞操观念的现代演变[D]. 苏州大学,2010.[2]李海莉。 当今中国婚外情的成因及应对思路——伦理学的视角[D]. 厦门大学,2012.[3]陈林娟。 对婚外情伦理思考[D]. 华中科技大学,2013。(作者简介:庄艳,南京理工大学,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