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怀疑丈夫出轨,叶某聘请调查公司公司调查婚外情。 随后,叶某因对调查公司公司的工作结果不满意,拒不支付费用。

【案例聚焦】

叶某与调查公司公司签订的《婚外情调查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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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虽然被上诉人叶某作为妻子,对丈夫的生活信息享有一定的知情权,但这种知情权是基于其特定身份,具有人身从属关系,仅限于其个人。享受,不得授权他人享受。 ,不能委托给不具备此身份的其他人深圳私家调查公司 无效的可退还服务费,实现知情权的方式也应该是合法的。 被上诉人叶某委托上诉人广州商务信息公司调查其配偶婚外情方式,涉及社会不特定人的个人隐私,侵犯不特定人的人身权利。 这种方法是非法的; 本案上诉人广州某商务信息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某签订的《婚外情调查协议书》约定,上诉人调查被上诉人配偶的隐私,被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费用。 如果这样的合同有效,调查公司公司就可以调查他人利用他人隐私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或者侵犯他人权利。

其次,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隐私权神圣不可侵犯。 只有行政、司法机关、律师等特定机构和个人依法有权调查,才能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律范围内对待公民。 未经法律授权的个人和公司无权调查调查的隐私。 上诉人广州市某商务信息公司,既不是法律规定的具有调查、调查权的机构和个人,也未获得法律授权,无权调查公民隐私。 如果任由上诉人广州一家商务信息公司从事这种调查他人隐私的业务,这将使法律对调查和调查权的限制无用武之地,公民的隐私将毫无意义可言。 更重要的是,扩大这种调查权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的利益。

此外,即使为了满足市场需求而在一定程度上转移调查权,此类调查公司公司的设立和开展调查业务也应得到法律或有关行政部门的许可、批准或其他授权。 但是,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禁止设立具有“私人侦探社”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明确禁止设立此类私人侦探调查和开展此类调查业务。 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某商务信息公司享有的业务范围为商务咨询、市场调查等,不包括公民隐私调查。 上诉人广州某商务信息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某签订《婚外情调查协议书》,超出工商行政管理范围。 该局对上诉人的经营范围进行了许可。

广州某商务信息公司与上诉人、被上诉人叶某签订的《婚外情调查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本案合同应视为无效,根据“无效返还”原则,将上诉人广州商务信息公司收取的24000元款项退还被上诉人。叶某。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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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上诉人叶某与上诉人广州商务信息公司于2008年12月23日签订的《婚外情调查协议书》无效。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某商务信息公司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叶某退还货款24000元。

3、驳回被上诉人叶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4、驳回上诉人广州某商务信息公司的反诉请求。

【特别提醒】

余律师提醒各位遭受过婚外情折磨的人,不要随意聘请调查公司公司介入调查,这样很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调查婚外情费用,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如果聘请调查公司公司深圳小三侦查公司 ,则无需支付,因为你们之间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