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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查出轨-以案说法:丈夫出轨妻子录音存证,法庭为何不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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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察觉到丈夫有不忠的苗头,随后追查,丈夫便承认了事实。而妻子将整个过程悄悄录制下来。等到两人闹上法庭,这份证明丈夫不忠的独一凭证,最终没能被法庭接受。症结在于,经过法律检验出轨的证据,这份录音材料被修改过,它的法律作用严重削弱。

手机广泛使用之后,录音资料经常在各种案件当中充当证明材料,然而这些材料是否真的有用,能否被审判机构认可,其中却隐藏着许多不为人知的情况。最近,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专家们解释了录音证明材料里面的复杂之处。

案情回放

丈夫出轨,妻子录音保留证据

陈女士和张先生曾经感情很好。但是,随着张先生工作越来越成功,家里条件越来越好,陈女士的心情却越来越不安。她注意到张先生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出门办事的日子也越来越多。陈女士还发现,张先生经常和一个女人联系得很频繁。

张先生在持续的怀疑和口角里,坦言自己与那名女性关系非同一般。不过他向伴侣说明:自己内心并未偏向她,纯粹是因为工作负担沉重,长期处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感到身心俱疲。所以张先生没有打算因此和发妻解除婚姻关系。

他告诉陈女士,愿意和外面那些女人彻底断绝关系,重新回到家庭生活中来,要是违背了对家庭的承诺,会主动把房子交给陈女士,好让她能照顾孩子。因为已经不信任丈夫的陈女士,趁人不注意,把他的“悔过”全部用手机录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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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离婚争议由于张先生许下的保证而暂时平息。然而,夫妇之间存在的分歧仍然促使这桩婚姻滑向终结。

“我始终无法原谅丈夫的不忠,自己内心也变得非常不安。”陈女士表示,由于彼此猜忌,他们的感情在数年间毫无起色,口角冲突反而愈演愈烈。

两个人在家庭关系里都遭受了很大创伤,无法再忍受的张先生向法律机构递交了申请,希望与陈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共同拥有的物品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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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证据,出轨录音却“不作数”

张先生的请求让陈女士怒不可遏,她认为对方作为有过错的人,没有理由分得一半财产,因此她向法庭提供了一张光盘,里面存有几年前她丈夫的录音,用以证明他有不忠行为,并希望法院能判决他少分财产

张先生不承认陈女士手里的音档,觉得她把录音内容“挑了部分来讲”,所以希望法院能检查这个音档到底是不是真的。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受法院委派,对这份录音证据展开司法鉴定工作。陈女士虽然明确表示自己未曾对录音进行过任何修改,但鉴定专家在检查中发现肇庆婚外恋调查取证,陈女士将原本保存在手机里的录音转移到了光盘上,并且录音的格式也发生了改变,因此要求她必须提供录音的原始文件。陈女士说明,为了安全存放,她寻访了一家街边售卖通讯器材的铺面,把录音资料转移到光碟之中,原先手机里的录音因为时长颇多,早就被她清除了。

陈女士未曾料到,手机店员不仅将手机里的录音提取出来,还将其转换成了CD格式,保存在光盘里,导致录音的格式和原始手机录音不再一样,陈女士自以为高明的处理方式,反而让这份或许能证明丈夫不忠的“关键”材料失效了,法院因此也不认可这份录音作为证据,在这场离婚官司里,陈女士最终没能达成目的。(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鉴定人说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声像资料和电子数据鉴定研究室高级工程师曾锦华表示,该领域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需要长期积累经验,不断学习新知识,才能胜任相关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鉴定人说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经合法方式获取的录音资料,法庭理应认可其证明作用。不仅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录音资料也获得了普遍运用。作为证据的录音资料,必须符合合法性要求,涵盖主体资格有效、形式规范、程序正当以及获取途径正当。

录音资料要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满足诉讼程序上的合法要求,通常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与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要求,如果对方对录音资料提出质疑,法院一般会责令进行司法鉴定,以核实该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依照法规要求:录制下来的声音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能经过拼接或篡改,也不能被伪造,确保其首尾一致,内容保持原样,具备确实可靠和条理清晰的特点。

陈女士把手机里的原始录音给删掉了,这个证据的出处很容易让人怀疑。而且,她把录音挪到光盘上,这录音不仅换了地方存放,更糟糕的是还改了录音的样式。

转换格式之后,首先,能够看出其中一些原本具备的、表明内容未被篡改的标志已经不见了,其次,这种格式处理本身也是人为进行的一种干预行为。因此,法院没有采纳陈女士提供的音频文件作为审判依据,这种情况也就显得合乎情理了。

鉴定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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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录音证据应注意哪些问题?

1.取得方式要合法

收集材料务必遵循正当程序,剔除不合规信息。若以磁带方式记录对话内容,交流时的神态、语调不能显示存在强迫行为,依照法规,录制者须非在威逼、胁迫状态下进行,一旦确认涉及胁迫婚姻调查出轨-以案说法:丈夫出轨妻子录音存证,法庭为何不采信?,该录音材料即失去效力。

2.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

递交的音频资料,务必附上最初的存储设备。举例来说,若系借助移动电话进行录制,则应提交该部手机,并播放手机内的音频数据。即便为防备意外,原移动电话中的初始数据也不得剔除,须当作依据,供核实证据与法律评估之需。倘若音频数据已从手机转移至其他媒介,诸如光盘或闪存盘之类,应运用直接数据复制手段,切勿更动音频的规格等要素。其余部分,不论录制时长多长,里面信息多复杂,都不要动手剪裁,必须维持录音原本的状态。

3.重要的录音证据可进行诉前固定

关键性的声音材料,为了防止原始介质损毁或录音文件遗失,能够借助法律鉴定或公证程序来实施证据的固定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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