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侦探取证调查:重婚案件如何处理?:我国《婚姻》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重婚”。 也就是说,重婚是婚姻的禁止条件。 这是中国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基本要求。 ,婚姻无效。 那么深圳私家侦探价格表 ,法院如何审理重婚案件呢? 本文通过法网婚姻频道的案例介绍如何处理重婚案件。李某是A省B县农民谁可以去调查重婚,1993年与张某结婚,育有一子。 1996年,李某来到C省D市打工,认识了该市的年轻女子赵某。 李某伪造假结婚证,在D市E街道办事处与赵某登结婚。 赵某并不知道李某家里已有配偶。 李、赵“结婚”后,性格不合,无法住在一起。
1997年,赵某向D市E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准许李某离婚。 东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李某与赵某“结婚”前已有配偶。 自从D市E区法院到李某家中调查并说明李某在D市“婚姻”的情况后,李某的妻子张某向B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法律分析】
在审理赵某、李某“离婚”案时,E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首先将案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法院进行处理。 根据刑法规定,刑事法院认定李某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随后E区法院依法解除了赵某与李某的非法婚姻关系。
B县法院在审理张某、李某离婚案时,依据《婚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关系的若干意见》 《夫妻之间已经破裂》第9号文章规定,张某、李某被判决离婚。
在李某与赵某“离婚”案中,李某与赵某的“婚姻”属于典型的重婚罪。 D市E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遵循“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先追究李某重婚刑事责任,再依法解除其与赵某的非法婚姻,无疑是正确的。 。 在张某与李某离婚案中,他们的婚姻是合法婚姻。 根据《婚姻》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B县法院认定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准予离婚。 无疑是正确的。
我国《婚姻》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重婚”。 也就是说,重婚是婚姻的禁止条件,这是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基本要求。 婚姻无效。 如前所述,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
重婚是指与他人有配偶的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违法行为。 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 在我国封建时代,法律只禁止一夫多妻制,但并不禁止纳妾。 直到解放后,我国1950年的《婚姻》才明确禁止重婚、纳妾。 虽然现行婚姻只禁止重婚,但纳妾并不以重婚为前提。 根据我国的法律、政策和审判实践,重婚罪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重婚罪应从实质意义上理解。 重婚不仅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即一个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知道另一个人有配偶并与其登记结婚,还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即一个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配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已与他人结婚的。 另一些人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或者知道另一个人有配偶而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其次,要注意事实重婚与纳妾的区别。 纳妾虽是男女同居,但双方无意永久同居,也不以丈夫名义公开同居; 其实,重婚是指一男一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并具有永久同居的意义。 第三,1950年《婚姻颁布前后的重婚行为应当区别对待。 1950年《婚姻》颁布前的重婚、纳妾基本上都是旧社会遗留的问题。 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政府和司法机关不得追究。 1950年婚姻颁布后,重婚、纳妾都是违法的,婚姻本身无效。 此外,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侦探取证调查另外重婚案件如何处理?,根据1976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重婚罪应当区别对待,妥善处理。 (一)对利用喜新厌旧、好闲厌工、“传宗接代”等剥削阶级思想进行重婚行为的,应当严厉批评教育,对其非法重婚关系予以严厉批评和教育。被终止。 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二)因抵制包办婚姻,或者一直受到虐待,夫妻双方尚未确立关系,坚持离婚,得不到有关方面支持,受到迫害,外出求婚的;与他人重婚,不应以重婚论处。 坚持与原夫离婚的,应做好调解、离婚或准予离婚的工作。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外出与他人结婚的,应严肃指出重婚行为违法,但一般不视为重婚。 对于此类案件,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婚姻关系,并尽可能通过调解与原丈夫和解。 如果女方坚持离婚,可以调解或决定离婚。 (四)申诉期间,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发生纠纷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不要将他们视为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