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复]您好,关于上述问题,现答复如下。 判断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应综合考虑合法性、真实性和证明力。 随着电子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频繁出现,不仅对传统证据制度产生挑战,也对法官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提出挑战。 对此,法官认为,电子证据容易伪造、篡改、难以留下痕迹,难以直接、独立地证明案件事实。 应综合考虑其合法性、真实性和证明力,谨慎认定其有效性。 1、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和取证方式的合法性两个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证据条例》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 鉴于民事诉讼鼓励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充分辩论、自由处分权利的特点正规的调查公司 ,法官对证据合法性的态度应持谨慎态度,除非侵犯当事人的重大权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不会因合法性问题而排除证据的有效性。 2、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实践中,虽然部分从业人员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持保守态度,但相当一部分法官认为,并不是因为电子证据的载体或表现形式较新,也不是因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较新。证据本身的可变性提高了证明未经证实的事实的门槛。 在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时,应首先考虑电子证据的外观隐蔽性、物理脆弱性、易篡改、可修复性等特点,并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依靠当事人自认程序和司法鉴定等机制。确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过程。 审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另一方面,要恪守平等原则,一视同仁地对待电子证据和其他传统形式的证据,避免单方面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还应当根据电子证据的形成、存储、传输、采集方式以及证据本身是否完整等因素进行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审理需要司法鉴定,法官依法行使解释权,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或者拒绝申请鉴定,或者鉴定费用过高的,程序过于繁琐,违背了诉讼的经济原则,阻碍了诉讼。 提高效率时,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也可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3、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必须依据司法证明的两个基本概念。 规范性认证的理念严格遵循具体的法律规则,需要制定具体、详细的标准以供参考。 自由证明的概念认为,法官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结合生活经验的综合考虑,具有一定的心理证据色彩,因而在证据的使用和认定上具有自由裁量权。 一般情况下,国外司法系统通过立法规定了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些参考标准。 在此基础上,法官行使部分自由裁量权,或者完全交由具有专业资格的法官来判断电子证据的有效性。 证明实力。 在我国,我们一般考虑涉案电子证据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否通过鉴定确定形成日期及是否被修改、是否经过公证、是否产生于正常商业活动或诉讼目的,以及是否由中立方或利害关系方产生。 保存等因素,做出相应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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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没有公证或公证过程存在瑕疵或公证内容不够准确的案件中,电子证据一般不能直接独立证明案件事实,而应与其他证据结合以证据系统的形式证明这一点。 案件事实。 例如,电子销售合同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仓单、货运单等购销单据相互核对,否则无法证明销售货物事实的存在。 实践中,鉴于公证处在公证过程中可能未检查设备的清洁度,导致公证书可能存在笔误、缺页等缺陷,当事人也可能提出异议公证书的有效性等,在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价值时,考虑案件规模时深圳私家侦探靠谱吗 重婚罪如何正确取证以及有哪些证据,应避免过度依赖公证证据。 公证的范围或者能够证明的事实也是法官必须考虑的因素,比如电子邮件是原件还是转发的、照片是原件还是复印件、证据的存储方式和介质是否等科学可靠,交付流程。 是否加密、内容是否保持完整、未被修改、是否仅涉及产品零部件或整体外观等,都会对其证明力产生影响。 电子证据比传统证据取证难度更大重婚罪取证要点,鉴定也更复杂,人们更容易依赖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因此,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相应的证据,提高其证明力。必要时还可以申请调查取证充分保证信息对称和合理性。防止证据实际控制人隐匿、篡改、毁灭相应证据,更好地还原案件真相,促进案件公正处理。